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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产品公司(AVON PRODUCTS,INC)与张永贵域名争议

1、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雅芳产品公司(AVON PRODUCTS,INC)。地址是美国纽约州纽约市阿梅里克斯大道1345号。
被投诉人是张永贵。地址是Fuzhou City, Fujian Province, China 。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avonshow.com”。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是ONLINENIC, INC,地址是351 Embarcadero E. Oakland, CA94606,USA.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9年6月26日收到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联合会(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补充规则》)提交的投诉书,要求指定一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域名争议。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9年7月8日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接收确认书,并向注册商发出电子邮件,请求确认注册信息。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9年7月8日收到注册商确认注册信息的函,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持有人。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9年8月1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转递通知,转去投诉书。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9年8月21日向被投诉人及注册商发出程序开始通知,送达投诉书及附件材料,并说明被投诉人应当按照《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要求提交答辩书。 同时,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
中心北京秘书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及其它证据材料。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9年9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缺席审理通知。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9年9月14日向拟定专家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 在随后的回复中,候选专家吴能明表示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9年9月15日向当事人及专家发出专家指定通知,指定吴能明为专家,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按照《规则》第6(f)条和第15(b)规定,专家组需要在2009年9月29日之前(含9月29日)将裁决告知中心北京秘书处。
专家组认为,其组成符合《政策》和《规则》的规定,并根据《规则》第11(a)条的规定,以及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所使用的语言,决定采用中文作为本案程序语言。
2、基本事实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雅芳产品公司(AVON PRODUCTS,INC),在本案中委托董永森为其代理人。
投诉人在多个华语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分别注册了多项“AVON”、“雅芳”、“雅芳AVON”及“雅芳YAFANG”等商标。
被投诉人:
本案的被投诉人为张永贵。被投诉人没有提出任何答辩。争议域名是在2006年10月11日注册的。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国际化妆品公司,拥有“AVON”、“雅芳”和“雅芳AVON” 、“雅芳YAFANG”等系列品牌产品。
关于投诉人及其商标:
投诉人雅芳产品公司(AVON PRODUCTS INC.)于1886年5月5日在美国纽约州成立,至今已有123年历史。作为一个始终引领世界最新潮流的国际美容巨子和全美最具实力的500强企业之一,投诉人如今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美容化妆品及相关产品的直销公司,在5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直接投资,拥有43000名员工,通过480余万名营业代表向145个国家和地区的女性提供两万多种产品,其中涉及护肤品、化妆品、个人护理品、香品、精品首饰、女性内衣、时装和健康食品等。投诉人在2004年的销售收入高达近80亿美元,连续八年被美国权威杂志《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评为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100强之一,在全球有着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无数殊荣:2001年初,雅芳在《职业女性》杂志举办的“25家最适合女性行政人员服务的公司”评比中荣登榜首,这是雅芳自1999年以来在该项评选中连续第三次摘冠;2001年11月,雅芳全球董事会主席兼CEO(首席行政长官)钟彬娴(Andrea Jung)女士被美国著名杂志《时代》(Times)评选为 “全球25位最有影响力的商界领袖”之一;2002年3月,在美国著名的《财富》杂志(FORTUNE)关于 “美国最受尊敬的公司”的年度评选结果中,雅芳入选“最受尊敬的日化品公司”排行榜并名列第四; 2002年11月,雅芳成为世界时尚美容界内顶尖的商业日报《Women’s Wear Daily》评选的“最受女性喜爱的十大品牌”之一,而且是入选品牌中唯一的一个美容化妆品品牌;2004年4月,雅芳连续第五年被誉为全美“百名最佳企业公民”,排名不断上升,近年一直保持在前10名;2004年7月,中国雅芳广州生产基地以其出色的环境管理体系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 ISO14001:1996认证;2004年10月,《财富》杂志(Fortune)连续第七年推选雅芳全球董事会主席兼CEO钟彬娴为 “全美50位最有影响力的商界女性”之一,名列第三。
1990年投诉人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成立了以“雅芳”命名的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如今,投诉人在中国已经拥有77家分公司、遍布各地的6000家雅芳产品专卖店,开设在各大商场的近1500个雅芳专柜,300多个仓储式的雅芳专柜,销售网点覆盖国内23个省、5个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2004年1月,投诉人荣获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护肤类“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证书, 此次是国家质检总局首次对化妆品行业授予免检证书。2005年,投诉人成为首家在华获准直销牌照的化妆品公司,从而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了更高的荣誉。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华语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和使用“AVON”、“雅芳”和“雅芳AVON”等商标。经过十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中国消费者所熟知。
在中国大陆,投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多个“AVON”、“雅芳”及“雅芳AVON” 、“雅芳YAFANG”商标,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均在有效期内,部分注册商标如下表所示:
商标 注册号 注册日 类别及商品使用范围
AVON 287791 1986.8.23 3 香皂,肥皂,清洁用品,擦亮用品
AVON 160541 1992.7.30 14 珠宝饰品
AVON 604717 1992.7.30 25 男士、女士、儿童服装,套装,衬衫,夹克,外套,罩衫,半截裙,长裤,睡衣,袜子及内衣,鞋及靴,帽
AVON 70402 1993.5.5 3 各种化妆品
AVON 904638 1995.7.13 5 由多种维生素和矿物的混合物组成,用于增强个人体质的维生素和营养补充剂
AVON 1412764 2000.6.21 35 有关美容和时装产品的广告,有关美容和时装产品的样品散发,有关美容和时装产品的进出口代理,有关美容和时装产品的推销(替他人),有关美容和时装产品的商业专业咨询
AVON 1544234 2001.3.28 3 防晒剂(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化妆用收敛剂,剃须后用液,防皱霜,非医用漱口剂,牙膏,肥皂,剃须皂,非医用浴皂,洗手皂,洗发液,香波,护发素,香料,化妆品用料,制香料香水用油,醚香料,口红,化妆用刷,皮肤增白霜,指甲擦光剂,化妆剂,染发剂,科隆香水,化妆用雪花膏,化妆品清洗剂,香水,花露水,化妆品,爽身粉,防汗剂(化妆用品)
AVON 603440 2002.7.20 21 玻璃器皿,瓷器,陶器,梳子,刷子
AVON G892960 2006.2.15 36 金融服务,银行和信贷服务,信用卡服务,借记卡服务,签账卡服务,与奖励和忠诚计划相关的有价证券的发行,电子付款服务,上述服务相关的顾问,咨询以及信息服务
Avon雅芳 1544233 2001.3.28 3 防晒剂(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化妆用收敛剂,剃须后用液,防皱霜,非医用漱口剂,牙膏,肥皂,剃须皂,非医用浴皂,洗手皂,洗发液,香波,护发素,香料,化妆品用香料,制香料香水用油,醚香料,口红,化妆用刷,皮肤增白霜,指甲擦光剂,化妆剂,染发剂,科隆香水,化妆用雪花膏,化妆品清洗剂,香水,花露水,化妆品,爽身粉,防汗剂(化妆用品)
Avon 雅芳 776014 1995.1.21 35 商业经营管理辅助业务、推销业(替他人),传播广告业务、广告空间出租、商品展示、直接邮寄广告、样品、室外广告、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报纸广告、商品橱窗布置
Avon 雅芳 776014 1995.1.21 35 商业经营管理辅助业务、推销业(替他人),传播广告业务、广告空间出租、商品展示、直接邮寄广告、样品、室外广告、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报纸广告、商品橱窗布置
雅芳 812021 1996.2.7 3 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去渍用制剂,化妆品,牙膏,洗牙用制剂,熏料,香料,鞋油,皮革膏,夹克油,鞋粉
雅芳 812022 1996.2.7 3 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去渍用制剂,化妆品,牙膏,洗牙用制剂,熏料,香料,鞋油,皮革膏,夹克油,鞋粉
雅芳 904639 1996.11.28 5 由多种维生素和矿物油混合组成,用于增强个人体质的维生素和营养补充剂
雅芳 544879 1991.2.28 14 贵重金属及合金,人造珠宝,贵重金属或宝石的珠宝,计时器,即钟表
雅芳 544874 1991.2.28 18 皮革制品,包括手提包及旅行袋;伞子,女用阳伞手杖,马具
雅芳 544790 1991.2.28 21 玻璃器皿,不属别类的陶器,瓷器,梳子,刷子
雅芳 545751 1991.3.10 25 男式、妇式及儿童服装,即套服,衬衫,短外套,裙子,裤子,睡衣,长袜;鞋,靴,帽子
雅芳 544916 1991.2.28 28 儿童玩的游戏机及拼图玩具,玩具,运用用品包括篮球、足球、健身体育器材、钓具、高尔夫球棍、圣诞树装饰品
雅芳YA FANG及图 812020 1996.2.7 3 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去渍用制剂,化妆品,牙膏,洗牙用制剂,熏料,香料,鞋油,皮革膏,夹克油,鞋粉

投诉人投入了大量的广告支出,通过覆盖全国范围的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使得“AVON”和“雅芳AVON”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自1999年至 2004年的5年内投诉人在中国的总销售收入高达50多亿人民币。1997年被国家统计局授予“雅芳牌化妆品全国销量第一”的证书;同年,据《中国青年报》权威统计资料表明:“雅芳化妆品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及“雅芳护肤品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三”。2005年投诉人的商标获得“美丽中国2005化妆品传媒大奖”多个奖项,在广西电视台和搜狐网联合举办的“2005观众最喜爱的化妆品”问卷调查活动中荣获“观众最喜爱的化妆品”称号,入选羊城晚报主办的 2005中国第三届洗涤、美发、化妆品十佳品牌评选。
基于投诉人极高的知名度,中国国家商标局于1997年将1544233号“雅芳AVON”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案例中,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及仲裁中心域名纠纷案以及英国专利局商标案件中,“AVON”商标亦曾分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以上事实有力证明了投诉人及其“AVON”、“雅芳”和“雅芳AVON”、“雅芳YAFANG”商标在世界范围内有着极高的知名度。
投诉理由:
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争议域名“avonshow” 中的“avon”与投诉人的驰名商标“AVON”完全相同,“show”系英文单词“展示、陈列”的意思,常与品牌名称联用,表示该品牌的产品展示会等;“avonshow”无自创的其它含义,仅仅能够表示“雅芳(AVON)产品展示”的意思,并且“show”系通用词汇,该域名中起标识作用的是 “avon”。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AVON”商标近似,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投诉人展示产品的网站,具有混淆性。
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既没有注册任何“AVON”和“雅芳”商标,对“AVON”和“雅芳”也没有其他民事权利。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使用其商标或通过www.avonshow.com 销售投诉人的商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根本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I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AVON” 不仅是投诉人的商号,也是其多年使用和注册的商标。投诉人的创办人“雅芳之父”大卫.麦可尼先生出于对伟大诗人莎士比亚的仰慕,以莎翁故乡一条名为 “AVON”的河流为公司命名,并作为了投诉人产品的主要商标。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包含有“AVON”的争议域名,其正是看中了争议域名的价值所在,在自身对“AVON”、“雅芳”并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抢注,并利用该网站销售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这反映了其想利用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以期获取不当得利的意图,其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如前所述,投诉人是一家享誉全球的国际化妆品公司,投诉人及其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投诉人的商标在多个国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通过该网站销售AVON产品,必然会使相关公众以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或者经投诉人授权的网站。从争议域名链接的网页内容看,基本都是关于投诉人产品的介绍和销售,因此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使用争议域名,正是打算利用争议域名吸引不明真相的相关公众进入其网站,让公众以为该网站是投诉人自己的网站或者经投诉人授权注册并授权通过该域名经营投诉人商品的网站,意图造成混淆,误导公众。
(c)输入争议域名后出现的是大量关于投诉人及其产品介绍的中文网页。首页上方的“AVON”标识大小、字体、颜色、位置等均与投诉人的官方网站相同。点击www.avonshow.com网站上“关于我们”的链接后,出现的是投诉人的介绍,而点击“联系我们”的链接后,出现的却并非是投诉人的联系方式。被投诉人还将多个与投诉人毫无关系的网站列于网页上进行宣传,并可通过点击进入这些网站,这显示了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当得利的意图。
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具有恶意,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条中关于恶意的规定。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未作出答辩。
4、专家意见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的约束。《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专家组据此认定,投诉人对Avon商标享有权利。
专家组同时接纳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avonshow” 中的“avon”与投诉人的驰名商标“AVON”完全相同,“show”系英文单词“展示、陈列”的意思,常与品牌名称联用,表示该品牌的产品展示会等;“avonshow”无自创的其它含义,仅仅能够表示“雅芳(AVON)产品展示”的意思,并且“show”系通用词汇,该域名中起标识作用的是 “avon”。 公众看到“avon” 一词,只会联想到投诉人及其产品。一般消费者看到“avonshow”,首先会注意到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von”,而“show”则表示了投诉人活動之一。对于普通用户而言,看到带有 “avon”的争议域名后会自然地产生与投诉人有关的联想。在这情形下,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足以导致公众混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是有关连的。
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AVON”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4(a)(i)条规定的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按照《政策》第4(a)(ii) 条规定,专家组需要认定的第二个争议事实是,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被投诉人是于2006年10月11日才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亦在远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使用以及注册。专家组亦接纳,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avon”。投诉人经已举证表面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未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这情形下,举证责任转移到被投诉人。
因为被投诉人并未有作出任何答辩,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据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条件。
关于恶意
根据《政策》第4(a)(iii) 条规定,投诉人需要证明的第三个争议事实是,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政策》第4(b)条规定如下:
“针对第4(a)(iii) 条,尤其是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经专家组发现确实存在,则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 该情形表明,你方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
(ii) 你方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
(iii) 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
(iv) 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者。”
专家组接纳投诉人举证及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后将其链接到www.avonshow.com网站,并在该网站上输入争议域名后出现的是大量关于投诉人及其产品介绍的中文网页。首页上方的“AVON”标识大小、字体、颜色、位置等均与投诉人的官方网站相同。点击www.avonshow.com网站上“关于我们”的链接后,出现的是投诉人的介绍,而点击“联系我们”的链接后,出现的却并非是投诉人的联系方式。投诉人从来没有授权许可被投诉人通过 www.avonshow.com 宣传、销售其产品。被投诉人还将多个与投诉人毫无关系的网站列于网页上进行宣传,并可通过点击进入这些网站。这显示了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当得利的意图。专家组留意到这网站是一个购物网站。很显然,被投诉人意欲借此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借助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极高的知名度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达到其本身商业利益目的。
专家组认为,第4(b)(iv)条的情形确实存在,已经构成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投诉人已经举证证明投诉符合《政策》第4(a)(iii)的要求。
www.avonshow.com Domain Name Transfer
5、裁决
综上全部所述,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经满足《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
在投诉书中第9段,投诉人寻求本案专家组将被投诉的域名“avonshow.com” 转移给投诉人。在考虑投诉人要求后,专家组依据《政策》第4(i)条,裁决争议域名“avonshow.com”转移给投诉人雅芳产品公司(AVON PRODUCTS,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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