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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商标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A、《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下载>

B、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C、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D、复审申请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理由而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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