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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域名格式答辩书

敬请注意:根据2007年10月8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请在进行充分的准备后再提交答辩。

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答 辩 书
案件编号:
[注明中心案件编号]


投诉人:
[投诉人名称和地址]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全称及地址]


争议域名:
[注明投诉书中列举的全部域名]



二○○×年×月×号

答 辩 书

本答辩系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作出

一、前言
被投诉人于[注明被投诉人收到中心发出的投诉通知的日期]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政通信、邮政快递]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发出的案件程序开始通知,被正式通知投诉人已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06年3月17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年10月8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补充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予以受理并已开始进行本案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规定[程序开始通知中规定的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日期]为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最后期限。
被投诉人现对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投诉及主张进行答辩,并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有关请求。
二、案件信息
案件号:
经办人:
域名数量:
争议域名::
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名 称:
电 话:
Email:
地 址:
四、通讯方式
在本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联系的首选通讯方式为:
电子文本文件:
方 式:电子邮件
地 址:[注明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
有形书面文件:
方 式:[注明一种:传真、邮政快递]
地 址:[如必要,注明地址]
传 真:[注明传真号码]
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
五、被投诉人信息
[如果被投诉人或其代理人不止一个,则应提供每个被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联络信息。]
被投诉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Email:
法律地位:
公司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码:
主营业地:
被投诉人代理人信息
姓 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Email:
六、其他司法程序
[如果有的话,说明其他已开始或已终止的与争议域名有关的司法程序,并简要叙述案件要点。证明文件附后,本部分内容以200字为限]
七、对投诉主张的答辩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对投诉人的投诉和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被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被投诉人应就以下问题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证明:
(1)争议域名是否属于《解决办法》管辖范围;
(2)投诉人的投诉是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3)被投诉人是否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注册或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的情形。被投诉人可针对投诉人就上述情形而提出的有关主张进行答辩。
根据《补充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该部分答辩字数不应超过3000字(不包括附件)。相关文件及证据应作为附件按顺序编号后提交。引用先前案例及有关评论应注意其完整性。]
八、专家组
被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指定专家,中心应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如果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投诉人选择3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中心应从投诉人提供的3位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如果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被投诉人必须从中心专家名单中选定三位专家,并将其姓名注明。中心将尽量从被投诉人选定的三位侯选专家中确定一位专家作为本案专家组成员之一。]
九、其他相关信息
十、注意事项
1、本答辩须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提交;
2、任何可以支持本答辩的其它文件应连同相应文件索引表附于答辩书之后;
3、本答辩可涉及多个域名,只要这些域名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
4、本答辩书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参阅《程序规则》第18条)及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号高斓大厦六层
邮编:100016
电话:(86-10)64646688
传真:(86-10)64643500/64643520
电子信箱:domain@cietac.org
5、根据《程序规则》第8章及《补充规则》第15条的规定,如必要,随附应缴纳之程序费用;
6、在准备答辩书时,应查阅以下文件: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
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补充规则》)
十一、附件
附件目录说明:
十二、最后确认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特此提交。

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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