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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内容摘要】第一条 为了解决通用网址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通用网址注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用网址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和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争议进行处理。

第三条 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争议解决程序及专家组成员任命的规则。有关的程序规则应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通用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下述主张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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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内容摘要】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维护通用网址用户权益,根据《通用网址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用网址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第三条 通用网址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一) 该通用网址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通用网址续费日不满15日;
(三) 该通用网址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通用网址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通用网址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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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内容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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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0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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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内容摘要】
注:
1、以上均为必填项。
2、如域名持有者自行办理,请将此表格(原件)、持有者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为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非法人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邮寄或递交给域名转出注册服务机构;身份证复印件等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需由本人签字,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组织身份证明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如域名持有者授权他人代为变更,除以上文件外,还需将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邮寄或递交给域名转出注册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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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内容摘要】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域名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第三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域名到期日不满15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第四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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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已失效)

【内容摘要】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域名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第三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字串8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15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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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内容摘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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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内容摘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根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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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域名格式答辩书

【内容摘要】敬请注意:根据2007年10月8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请在进行充分的准备后再提交答辩。

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答 辩 书
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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