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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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内容摘要】(2000年11月8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
第三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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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内容摘要】(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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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内容摘要】(公安部令第82号)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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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令 2000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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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

【内容摘要】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我国电子邮件用户的正当权益,促进电子邮件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互联网资源和信息系统的合理利用,中国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员共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协会成员开展电子邮件服务,适用本规范;其他主体根据自愿的原则,接受本规范的约束。

第三条【垃圾邮件】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

(一)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

(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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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产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公告(全文)

【内容摘要】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 (-)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
二、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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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内容摘要】说明:
1. 本政策业已生效。有关实施时间表,可参见网址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
2. 本政策已为所有由ICANN认可的、负责为以.com、 .net、.org结尾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registrars)所采纳,亦为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 .tv、 .ws等)的管理者所采纳。
3. 本政策是域名注册商(或者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机构)和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本政策以“我方”或“我们的”指称域名注册商,而以“你方”或“你们的”指称域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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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内容摘要】根据由ICANN采纳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而进行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受本《规则》及管理案件程序的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1、定义
在本《规则》中:
投诉人指就有关域名注册提起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ICANN指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
交互管辖法域指,(a)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要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册协议中已规定将有关因域名的使用而产生的争议交付该法域法院司法管辖)或,(b)投诉提交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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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域名爭议解決中心关於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统一域名爭议解決政策》之补充规则

【内容摘要】第1条、定义
(1)《规则》指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批准施行之《统一域名爭议解決政策之规则》。
(2)《政策》指ICANN於1999年8月26日批准施行之《统一域名爭议解決政策》。
(3)《补充规则》指,为审查域名爭议投诉及管理案件程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所实施的、与《规则》一致並据需要对其內容作出补充的、对《规则》及《政策》之补充规则。
(4)「中心」指由CIETAC及HKIAC於2002年2月日共同成立的亚洲域名爭议解決中心(ADNDRC),其北京秘书处设于CIETAC,香港秘书处设于HKIAC, 首尔秘书处设于ID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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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网址注册办法

【内容摘要】本办法自2001年8月4日起施行,2004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订,2007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通用网址系统,维护中央数据库。主要职责包括:

(一) 运行、维护和管理通用网址服务器和相关资料,保证通用网址系统有效运行;
(二) 认证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提供通用网址注册服务。

第二条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通用网址的注册申请,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完成通用网址的注册。

第三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注册秩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部分网址采取预留措施。具体预留名单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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