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工人梁某某为一家单位服务22年,却被单位告知劳动合同不再续签。梁某某认为单位应当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单位认为在多年以前的改制中,已经与梁某某解除了合同,并以“身份置换金”方式支付了梁某某经济补偿金,所以梁某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双方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日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企业改制造成劳动者改变工作单位的应连续计算工作时间,且身份置换金不能认为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由,认定单位应当和梁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梁某某于1985年进入北京市水利工程基础处理总队(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总队)工作,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水利工程总队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2 年水利工程总队因改制分立,成立了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水公司),水利工程总队为该公司股东之一。梁某某进入京水公司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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