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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诉讼

【内容摘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讲: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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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商标权

【内容摘要】一、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概念及其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二者有共同之处,但由于商标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是相对的两种知识产权,因此,二者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著作权的概念

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本人,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它可以依法转移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或承受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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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企业名称权

【内容摘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独创性的要求,字词、短语、姓名、名称、字母、成分或内容的简单列举,一般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构成作品。故企业名称一般不能作为著作权客体受到保护。
案情
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定变更公司名称,并在2003年6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有奖征集更名启事”,征集内容为公司全称以及交易所挂牌的A、B股证券简称,基本要求是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现有业务和未来发展方向,同时具有特色,读起来朗朗上口。原告袁敬通在看到上述启事后,根据征集要求,向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稿,提供了“上海机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和“上海机电”、“机电 B股”的证券简称。2003年6月17日,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宣布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同一版面刊登关于有奖征集更名的获奖结果公告。其后,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同时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简称也分别改为“上海电气”和“电气 B股”。2004年10月13日,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刊登公告称,其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4年9月28日完成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手续。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简称自2004年10月18日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为:上海机电;机电B股。原告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04年年底发函被告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按广告约定支付相应报酬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上海机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机电”和“机电B股”三件名称作品具有独立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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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企业字号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规企业字号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有关企业字号的规定更多的分散于各司法解释中。司法实践中,关于著作权与企业字号的纠纷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纠纷形式,企业对于其字号的保护往往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出现实践中保护依法无据的情况。

著作权与企业字号纠纷的形式中,有的是著作权与企业字号权利相冲突;有的是著作权与企业字号共同作为在先合法权益来主张。所以,二者既可能相冲突,也会出现”并肩作战“的情况。企业如何有效的理解和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与企业字号,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因为任何企业都会有自己的字号,但往往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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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

【内容摘要】文字作品作为传统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数量之繁、范围之广、形式之多,均属著作作品形式之最,所以,对于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纠纷,则显得最具代表意义,法律就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的规定也是非常之多。下面就引用当年影响非常广泛的一则案例来对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的特点做一解释,供阅读者理解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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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

【内容摘要】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为了学习、研究计算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软件,不视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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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维权

【内容摘要】著作权维权通指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文字作品的作者、作者的委托代理人、工商行政打假机关、行业维权协会等,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和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要求收到保护的各种行为。比较常见的方式有诉讼、行政投诉、维权通告、单方警告、单方交涉等。

著作权权属纠纷

【内容摘要】著作权权属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属于谁而出现的纠纷,一般有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三种形式。下面通过一则司法实践的案例来具体引导读者理解一下著作权权属纠纷。

原告北京联动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U现代城C座0509-0510室。

法定代表人赵会敏,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拓,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万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峰,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莹,徐万里之妻。

第三人上海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616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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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内容摘要】著作权侵权行为往往会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同出现,下面就二者的关系通过一则案例作司法实践的解释,供读者理解和参考。

“今夜网”诉“新浪网”网络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原告北京百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益网达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1997年12月20日正式在网上开通了自己的网站,名为“今夜网”,向公众发布北京市餐馆娱乐业信息。我公司曾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采集、整理、编录北京市餐馆娱乐业信息,并根据餐馆娱乐业的信息特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信息检索习惯等设计了体现我独特构思的逐级页面、检索栏目、检索项目和检索方式。后来,我公司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新浪网”的“都市生活”频道的页面布局、色彩搭配、栏目设置、检索项目等多处侵害我公司的著作权,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害我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承担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四、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商业信誉损失70000元;五、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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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

【内容摘要】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拟写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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